根據《民法典》第658條規定,贈與人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有權撤銷贈與。但在本案中,孫微微使用張大姐家的車位三年之久,且有監控記錄為證,這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租賃關係。即便沒有書面租賃協議,根據事實和證據,我們可以推斷雙方之間存在租賃關係。因此,孫女士支付的1000元錢更接近於租金,而非贈與,孫微微要求張大姐返還1000元缺乏根據。
3、張大姐轉賣車位的法律效應
有人說,張大姐在未通知孫微微的情況下直接轉賣車位,雖然不構成違法,但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,應當承擔違約責任。根據《憲法》第十三條規定,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受到國家保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