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丈夫的父母覺得這個要求很為難,因為他們已經在村裡有了自己的房子,而要在市區再買房子需要花費很大一筆錢。
再加上我父母要求房產證上只寫我和我丈夫的名字,這讓他們感到很為難。
經過我丈夫的勸說,他們終於同意了買房子,但房產證只寫了我丈夫的名字。
我對此並沒有太大的意見,因為錢是他們出的,如果他們想要寫自己的名字也沒關係,我嫁給我丈夫是因為我愛他,而不是為了房子。
由於我丈夫的家買了房子,他們沒有能力再給彩禮了。
我父母看到了他們的誠意,於是放棄了要彩禮的想法。
我出嫁的時候沒有收到彩禮,但我媽媽送給了我一套市區中心的別墅,並且已經裝修好了。
我們結婚後自然是住在丈夫家的房子裡,這套房子是我家出錢裝修的。
房子裝修好後,丈夫的父母搬了過來,他們說是為了照顧我們,但實際上是想讓我們幫他們還債。
據我丈夫說,這套房子是他們全款買的,但是借了一大半的錢。
他們希望我們可以多和他們相處,以此來還他們的債務。
我明白了他們的小心思,但是我拒絕了。
因為這套房子並不是我的,我沒有義務來替他們還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