直到今早11時25分,翻譯員現身繼續念讀控狀,曾浿瑜也稱明白控狀並二度認罪。
根據控狀,被告曾浿瑜(24歲)是於今年5月30日晚上11時,通過「Adeline Chang」的面子書用戶上傳了一張兒童照片,並配以不雅文字後,因此觸犯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233(1)(a)條文,並可在相同法令下的233(3)條文判刑;罪成者可被判罰款5萬令吉?或監禁不超過1年,及在定罪後每天追加罰款1000令吉。
不過,代表律師莫哈末拉斯丹為被告曾浿瑜求情時說,這是被告初犯,且她沒有穩定的收入,僅靠在網上兼職寫評論,月賺1000至2000令吉及她目前接受心理治療等理由,要求輕判。